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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小偷遭人獅子大開口索要千五元的連鎖食品超級市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油麻地新填地街一間連鎖食品超級市場發生罕見「勒索」案。一名婦人涉嫌在超市內偷兩個共僅值6.5元的番茄事敗,被店員追究要求罰1,500元才可了事,結果驚動警方,警員到場調查後,除拘捕該名涉嫌店內盜竊的婦人外,認為店員有勒索之嫌,將其一併拘捕帶署。
女小偷姓鍾、53歲,涉嫌「店舖盜竊」被捕;而超市23歲姓林店員則涉嫌「勒索」,2人被帶署後同獲准保釋候查。
現場為新填地街近北海街一間連鎖食品超級市場,事發前日下午約5時半,一名中年婦人進入店內,留連一會後便離開,但被姓林店員懷疑她偷竊,於是追出店外將其截停檢查,結果發現她有兩個共值6.5元的番茄未有付款。婦人見事敗苦苦求饒,有人卻要求罰她1,500元才可脫身了事,婦人以罰款高昂拒絕,其後事件終驚動警方到場,經初步調查後警員以涉嫌「店舖盜竊」罪名將該名涉案婦人拘捕。
由於她報稱被人勒索1,500元罰款,警方了解情況後,亦以涉嫌「勒索」罪名將涉案店員拘捕。記者事後曾到該超市查詢事件詳情,但經理拒絕回應。
律師:內地「偷一罰十」港不適用
在內地,超級市場及店舖為阻嚇小偷,會以「偷一罰十」來懲罰被抓小偷。執業律師梁永鏗指出,「偷一罰十」在香港並不適用,店舖盜竊失手被擒,店主或店員可以報警拉人,亦可以斟酌私下放人。不過,如果以報警來恐嚇小偷要求賠償金額高出有關貨品的金錢,就算是一倍,亦構成勒索。
勒索罪相較店舖盜竊罪更為嚴重,根據盜竊罪條例,店舖盜竊最高刑罰為入獄10年。但有執業律師指出,一般的店舖盜竊根本不會判得這麼重,若循簡易治罪條例起訴,相信最高只會判監禁兩年,初犯通常只被判罰款、再犯可能被判監,亦有可能獲緩刑。
另根據《盜竊罪條例》之「勒索罪」,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即屬犯勒索罪,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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