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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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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屬於治港者 有責執行基本法


──「一國兩制」在港實踐白皮書系列社評之六

對於大律師公會認為,白皮書不應將法官形容為治港者,律師會會長林新強昨日指出,從廣義角度來說,「政府」是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將法官定為治港者,沒有任何問題,亦不會影響本身的司法獨立及終審權。事實上,本港的司法系統屬於特區管制架構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行使基本法賦予的公權力,法官當然屬於治港者。這與獨立的司法權並不矛盾。要求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不但無損獨立的司法權,而且有助法庭更好地處理涉及基本法條文的案件。

在政治學上,政府的概念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政府指的是行政機構;廣義的政府則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本港的司法系統屬於特區管治架構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行使基本法賦予的公權力,法庭判決影響經濟民生政策,所以將法官歸類為治港者並沒有不妥,與獨立的司法權並不矛盾。白皮書對獨立司法權亦已作出明確表述,強調在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的基礎上,香港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各級法院是特區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從大律師公會與律師會在司法人員應否稱為治港者上的不同看法,恰恰反映白皮書有助促使社會各界更深入地討論「一國兩制」的含義和原則,釐清外界對於基本法認識的偏差。正如白皮書指出,本港社會有些人「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當下本港正就特首普選展開熱烈討論,但社會有些人對於愛國者治港、普選必須嚴格依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的原則底線,或者存在片面理解,或者故意扭曲,白皮書全面而系統地闡述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明確「一國」與「兩制」的關係,正本清源,激濁揚清,有助推動社會的政改討論返回正軌。

必須看到,愛國者治港是中央對香港特首普選的底線。整部基本法的精神,都滲透了「愛國者治港」原則。基本法第43條規定,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特區負責。特首和主要官員就職的誓詞,是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確保愛國愛港力量在香港長期執政,是基本法的必然要求,也是為了維護香港利益。如果與中央對抗的人掌握香港的執政權,後果不堪設想,屆時中央與特區關係必然劍拔弩張,香港和內地的密切聯繫必然嚴重損害,香港社會內部也必然嚴重撕裂,這將根本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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