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民思潮聯同學聯於七一遊行後預演「佔中」,街道至昨晨在警方清場下始回復正常。由於是次行動未獲警方批准,警方昨日在遮打道拘捕511名示威者,部分示威人士獲釋後接獲警方警告信,指警方將保留檢控權利。
究竟預演「佔中」的示威人士所犯何事?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任何人......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即屬違法,最高可被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
同時,按《公安條例》第7條及17A(2)條指出,「佔領中環」應屬未經批准集結,根據《公安條例》第17A(3a)條,「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罪」則列明,「但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從而觸犯「非法集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同樣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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