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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山光彥在法庭上作最後陳述。 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 中央檔案館25日公佈了日本戰犯橫山光彥的侵華罪行自供提要。據其1954年7月筆供,他1901年生於日本東京都,1938年4月到中國東北參加侵華戰爭,任偽滿洲國奉天高等法院審判官,1940年7月之後任齊齊哈爾、錦州、哈爾濱高等法院次長兼特別治安庭庭長等職。1946年3月被俘。
橫山光彥曾參與1938年夏秋之間逮捕抗日救國人員及和平居民約150名,其中判處「十二、三名死刑」。
1942年12月,以「審判長」身份,判處中共北滿組織「負責人王耀均,組織者史履升,組長周善恩3名死刑」。
1940年7月-1943年5月,「自任審判長所處理之思想案件,共計約有89件,331名,其中有死刑18名,無期徒刑10名。」
1945年6月-7月,以「審判長」身份,先後審判了被俘的東北抗日聯軍第「三路軍負責人革命志士于天放及其部下幹部革命志士孫國棟、劉祥、杜希剛,救國會負責人愛國人民張祿及救國會員之愛國人民60餘名。」「判決結果:革命志士孫國棟、劉祥、杜希剛、張祿等約10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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