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持雙程證來港探親的24歲內地青年,於2010年接任本港一間公司的董事及股東後,2年間利用公司銀行戶口清洗黑錢達5.7億元,昨在高院承認洗黑錢,法官認為被告積極參與犯案、且金額龐大,更歷時2年,所以重判其入獄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