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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香港警察督察協會主席敖志�琲磳隉A警方押解犯人到醫院有清晰指引,如果對方曾犯嚴重罪行或有暴力前科,會採取相關措施,包括加派人手押解、為犯人扣上手銬或穿束縛衣等。
另一名現役偵緝總督察亦認為指引已足夠,惟現實環境各有不同,難以百分百防止疑犯反抗,甚至襲警及逃走。該名總督察又認為,案中警員已依足程序執行職務,出事只是「唔好彩」。
該名總督察補充,前線警員可選擇使用「手銬」或「押犯鏈」押解犯人;「手銬」是隨身裝備,「押犯鏈」則主要存放在警署備用,昨日涉案疑犯受傷要送院,如果先將疑犯送往警署用「押犯鏈」扣鎖再送院,就有延誤送院之嫌。案中遇襲警員因應需要用「手銬」扣押疑犯,又因應疑犯需要調校手銬鬆緊,甚至解鎖容許疑犯接受治療,程序上沒有明顯犯錯。他最後建議警隊,應考慮容許在警車上存放「押犯鏈」備用,或有助防止同類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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