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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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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棟國:網上「吹雞」恐嚇可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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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棟國譴責在網上呼籲其他人參與非法活動,及作出威嚇性言論的行為。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佔中」支持者在網上鼓吹他人參與非法集會,近期更在網上公然辱警和恐嚇他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昨日強烈譴責這些行為和言論極不負責任,並強調大部分針對現實的法例都適用於網絡行為,強調不論現實和網絡世界,任何人只要觸犯刑法,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警方定必跟進調查,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昨日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質詢,指《刑事罪行條例》一百六十一條訂明「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主要針對電腦詐騙和網絡攻擊等罪行,但警方上月以涉嫌干犯第一百六十一條和「非法集會」罪行,拘捕一名在網上鼓吹市民到旺角及金鐘參與「佔領」行動的男子,有「濫用」法例之嫌,並稱當局應檢討該條文,使其更集中處理和詐騙和網絡攻擊等罪行。

葛珮帆:網絡欺凌涉刑事

民建聯議員葛珮帆指出,涉及「佔中」支持者的網絡欺凌近日有上升趨勢,個別警員及其家屬曾被「佔中」支持者恐嚇,指要對其子女「斬手斬腳」,但有人聲稱這類言論只屬「戲言」。她質疑這類網絡欺凌違犯刑事條例,戲言又能否作為不被檢控的理由。

黎棟國在回覆時表示,根據香港現行的法例,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用來防止罪案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第一百六十一條旨在打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例如網上詐騙、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行為等科技罪行、鼓吹或教唆他人進行非法活動,及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

他說,不同個案可考慮以不同條例作出檢控,一條罪名的起訴需視乎相關證據、案件本身情況和律政司意見,檢查哪條條例的入罪機會較高。警方過去便曾以公安條例檢控有人在網上指機場有炸彈的虛報行為。當局起訴時會考慮證據和相關罪名,必要時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黎棟國並強烈譴責在網上呼籲其他人參與非法活動,及作出威嚇性的言論,批評這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強調無論現實或網上世界,任何人作出非法行為,包括在向網絡系統發動網絡攻擊、在網絡平台煽動其他人進行非法行為、發表要對其他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危險的言論等,都要負上刑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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