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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總署展開《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公眾諮詢,為期12星期。
民政署倡修例添透明度 法定人數有效決議比例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敏婷)每逢舊樓須進行大型維修或翻新工程,業主間易生糾紛。民政事務總署昨日起就《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進行為期12周的公眾諮詢,冀進一步讓工程有序進行。民政署建議業主立案法團表決大型維修工程時,把會議法定人數佔業主總人數的比例加至20%,以及須有75%與會者支持才能通過決議。當局承認,修訂後或會令工程較難通過,希望市民多提供意見,考慮應否提高門檻。
為配合市民訴求,政府成立了《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就《條例》進行全面檢討,並就其建議諮詢公眾,主要分為提升法團效用、降低成立法團門檻並收緊召集人資格,及修訂物業管理公司的委任制度和酬金3大部分。民政署建議法團表決大型維修工程時,立法把會議法定人數佔業主總人數的比例由10%加至20%;通過決議的投票百分比,由50%提高至75%。至於如何界定「大型」維修工程,亦需要在諮詢期內再討論。
加長通知期 召集人資格收緊
為提高招標的透明度,民政署建議,訂明投票表決大型維修工程的法團會議,把原定的14天通知期增至至少21天,並以顯眼文字載列「提示」,說明每名業主或須分擔的額外開支,並在大廈顯眼處展示招標書的副本。文件又建議將成立法團門檻,由30%業主降低至20%,並收緊召集人資格,包括召集人獲委任時不得破產,或不得曾在過去5年內被裁定犯罪,並被判處為期超過3個月的刑期。
針對有投訴指法團在收集和核實委任代表文書時的做法不當,例如拒絕接受有效的委任文書,亦有人使用偽造文書。署方建議立法改善問題,包括在會議通知中訂明委任文書收集箱的確實位置及點算時間、只接受委任文書正本、由法團秘書或召集人親自把確實收據交給業主、並在會議前一天展示委任清單。
署方亦現正處理6宗因法團主席辭職後,未有按機制填補空缺,以致法團無法召開會議的個案。當局建議修定《條例》,如主席一職出缺,副主席須代為召開會議,如沒有副主席,應委任其中一名委員召開會議。主席亦需要優先處理業主提出的討論事項。而在修訂物業管理公司的委任制度和酬金方面,文件建議將委任期限於5年、酬金按年降低,而終止委任所需的份數門檻由50%降至30%。
民政署現正處理27宗大型維修工程業主糾紛個案。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表示,明白修訂後或會令工程較難通過,但很多意見指十多年才做一次大型維修,應該讓大多數業主同意才進行維修。她表示,《條例》並非「非黑即白」,希望市民多提供意見,考慮應否提高門檻。
由昨日開始的公眾諮詢為期12周,至明年2月2日,如過程順利,署方預計2015/16年度可進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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