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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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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例再捱轟 銷監局反駁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顏倫樂)消委會早前炮轟發展商賣樓手法,昨日再有組織批評去年實施的一手新例力度不足,建議將提高至證券監管水平,加入影響價格的資料須予以公布,否則可向法庭申請還原交易。銷監局傍晚作出反駁指,當局在草擬條例時已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相關條文,要求法庭還原交易涉及複雜事宜,應小心考慮。

土地監察主席、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昨日批評發展商賣樓方式,並於昨早約見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專員馮建業提交建議,包括將一手銷售監管提高至證券監管水平,並修改《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20條中「有關資料」的定義,加入影響價格的資料須予以公布的條文,例如將入票買家或代理之分類資料公開等,以及將可能影響價格的資料公布。

另外,亦建議在有信息誤導的情況下,可向法庭申請還原交易,使投資者免受損失。對於新例至今仍未有檢控個案,李氏認為律政司可以加快處理程序,增加案例參考並對市場起警剔作用。亦期望政府在今個立法會年度內盡快修訂條例,下一步將繼續約見各持分者商討。

監管拒「硬食」提至證券水平

銷監局昨晚即時作出回應,強調當局在草擬一手新例有關失實陳述及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條文時,已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相關條文,但兩種交易貨品並不相同,條文不一定能互相適用。

局方指,一手新例下,如某人作出失實陳述,而另一人受該失實陳述誘使而購買了一手住宅物業,作出失實陳述的人即使沒有被檢控或被定罪,亦負有民事法律責任,須賠償該另一人因依賴該失實陳述而蒙受的金錢損失。就土地監察建議在新例中加入須公布影響價格的資料,局方認為相類似的建議在立法過程中已有充份的討論。

對於土地監察提到仿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條例加入可向原訟法庭申請由原訟法庭作出命令,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的命令,或宣布交易無效的命令等建議,涉及複雜的事宜,宜小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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