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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三丑」昨日惺惺作態宣布今日「自首」,但同時又張揚只接受《公安條例》第17A(3)條,即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罪行。有法律界人士質疑,「三丑」雖然「選擇」承擔一條罪行,但「佔中」至今爆發多場衝突,造成多人受傷及經濟損失,相信法庭會傾向加重刑罰;又批評「三丑」呼籲其他參與者一同「自首」,明顯是要加重警方檢控工作及司法機構的負擔,做騷意味濃烈,批評「三丑」毫無悔意,將法庭變成「自首」遊戲的一部分。
陳曼琪:量刑輕重看惡果
法律界人士陳曼琪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自首」的法律意義在於某涉案者,意識、知道或相信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於是向警方「自首」承認違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從而希望藉「自首」向法庭求情時獲減刑。但「自首」只是法庭量刑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其他更重要的量刑因素包括案情的嚴重性、是否涉及人命財物損害,以及對社會的損害等。
陳曼琪續指,當警方接獲有關個案後會進行調查,向律政司提交報告,再由律政司決定是否作出檢控,以及訂明檢控條文內容。因此,不存在當事人「自首」,便可選擇「個人喜歡或量刑較輕」的條文,而附帶條件的「自首」,亦可能會不被視作「真誠的自首」。她坦言,今次「佔領」事件涉及範圍廣泛,參與人物眾多,牽涉類型複雜,相信非一、兩條刑事罪行可以覆蓋。
黃國恩:玩弄法庭無悔意
法律界人士黃國恩表示,「佔中三丑」只肯承認違反公安條例17A(3)條,這條罪名如成立的話,也可判監1至5年,視乎罪行情節的嚴重性。「佔中」發生了60多天,衝突造成多人受傷(包括警察),亦導致嚴重的經濟損失,嚴重性可想而知,所以,法庭會傾向判監禁刑罰,同時刑期也不會短。但是,「佔中三丑」呼籲其他參與人士一同「自首」,明顯是要加重警察檢控工作,案件交到法庭時,如果人數公眾多,有可能癱瘓法庭,也加重司法機構負擔,因現時司法機構工作量已相當繁重。可見他們毫無悔意,莫說尊重法治,連法庭也不尊重,將法庭變成他們「自首」遊戲的一部分。
另外,黃國恩說,「佔中三丑」亦可能心存僥幸,如果自首的群眾夠多就有機會癱瘓警方的檢控及法庭的審判工作,迫使警方放棄檢控他們。雖然機會很微,可見「佔中三丑」居心不良,毫無悔意,「自首」做騷意味相當濃烈。他們是「佔中」的始作俑者、煽動者及教唆者,所以,「佔中」運動中所涉及的其他嚴重罪行如刑事毀壞、非法集會等,他們都肯定需要負責埋單。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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