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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主審法官麥機智昨引導9名陪審員時指出,案中的串謀罪行,必須證明兩人或以上同意或有協議意圖犯案,不用考慮各人在案中參與的比重。法官指陪審團若未能證明郭炳聯批出412.5萬元特別花紅給許仕仁實際屬於「賄款」,不單須裁定該罪名不成立,連同另一項針對兩人的提供虛假資料罪亦須同時判無罪,因為該兩控罪是互相有關連的。
許獲貸僅針對公僕行為失當
法官續強調,控方證供提及許仕仁三度獲新地旗下的忠誠財務公司批出無抵押貸款,並先後獲得延期還款,有關貸款並非涉及任何控罪中的賄款指控,控方引述許仕仁三度獲無抵押貸款,主要是作為背景資料,以反映許仕仁和郭氏兄弟之間的關係。
至於許仕仁從忠誠財務取得無抵押貸款只是針對許仕仁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即在職權中存在利益衝突,沒有向其時任行政總監的積金局,或任政務司司長的特區政府,以及行會作出申報,而該沒有作出申報是否蓄意隱瞞的行為。
法官麥機智向陪審員解釋針對許仕仁及郭炳聯的提供虛假資料罪名包含五個元素,分別是屬虛假文件,存有不誠實,為了個人得益或損害他人利益,出示有關虛假文件作會計用途以及明知是虛假而令人接受為真文件等。
法官強調各陪審員須首先考慮涉及412.5萬元的特別花紅是否屬賄款後,再考慮該項提供虛假文件罪、若陪審員未能確定412.5萬元屬賄款,上述兩罪須一併裁定罪名不成立。
無直接證據 合理推論亦有效
法官強調控方向法庭呈上的許仕仁及郭炳聯的日誌記錄只能作為針對他們本人的證據,並不能用作針對其他被告。至於「環境證供」及「合理推論」方面,法官�茬乘f員可以把已確定的證供作出合理的推論,法官指控方雖然沒有直接證據指控各被告,但推論同樣有效,甚至更有力。
法官指許仕仁初時向廉署提供的證人供詞和被捕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以及郭炳聯的「自白書」只能針對其個人,不能用來針對其他被告。
此外案中五名被告一直有良好品格,尤其許仕仁在政府工作30年,除了出任政務司長外,亦曾是財經事務局長,而郭炳江更花個人時間及金錢去協助其他人,郭炳聯亦是多個社會團體的主席及委員,至於陳鉅源在新地工作逾40年的老臣子,關雄生則是前港交所高級副總裁,更在香港遭金融大鱷追擊時,向許仕仁提供其專業意見。
法官強調被告等無責任出庭自辯為自己抗辯或去證明本身是清白,所以郭炳聯及關雄生不選擇自辯,並不證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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