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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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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就香港政制問題作決定有權有責


張德江委員長昨日在工作報告中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依法推進香港政制發展負有憲制責任,有必要就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和相關問題作出決定。國務院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明確指出,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包括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其中第五點就是對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人大「8.31決定」為本港特首普選制度的核心要素作出決定,不但是有權有責,更為2017年特首普選「開閘」,實現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新跨越。人大「8.31決定」是本港普選的憲制基礎,不可撼動。反對派必須放棄改變人大決定的幻想,回到憲制軌道上來,理性討論落實普選。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規定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擁有基本法的修改權,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顯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本港政制發展具有無可置疑的決定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去曾兩次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對確保「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正確實施,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都發揮了重大作用。去年作出的「8.31決定」,不但啟動了本港政制「五步曲」的第二步,為香港500多萬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直接選舉行政長官「開閘」,而且明確了行政長官普選的原則和制度框架,就提名委員會組成、特首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特首候選人的人數為二至三名等作出規定,有利於香港社會在新的起點上更好地凝聚共識。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履行憲制責任,果斷地就特首普選的核心問題作出決定,是對歷史負責、對香港負責的表現。尊重和維護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是香港作為一個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也是順利落實特首普選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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