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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昨日在「紀念基本法頒佈25周年」研討會上致辭。 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自回歸後,香港的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少變化,也引發了不少誤解。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昨日在一個香港基本法研討會上指出,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他從四方面解讀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特點,一是香港特區政治體制屬於地方性政治體制,不實行「三權分立」;二是特首在整個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位置,其「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令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起覑聯結樞紐作用;三是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四是行政主導並非行政管理權獨大,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 (尚有相關新聞刊A3、A4版)
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昨日舉行「紀念基本法頒佈25周年研討會」,主題為「堅持一國、謹守兩制」,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擔任主禮嘉賓,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強世功、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等擔任講者。張曉明在研討會上發表了題為《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的講話(全文刊A11版)。
要勇於澄清對基本法錯誤模糊認識
張曉明在長約26分鐘講話中指出,隨覑社會實踐的不斷豐富,人們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認識不斷深化,但要正確認識和實施香港基本法,還需要勇於澄清一些錯誤或模糊的觀點。針對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我認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可以考慮作以下完整的表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這一表述也可以簡明扼要地概括為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
一、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一種地方性政治體制,其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都是來源於中央的授權;政權機構設置及其相互關係的決定權、政治體制發展包括普選制度的最終決定權,都是中央所擁有的,這種種決定了三權分立這種通常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基礎上的政治體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頂多只有參考和借鑒價值,而不可能完全適用於香港特區。
二、行政長官在特區整個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位置。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同時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特首享有特區政府行政決策、人事任免等廣泛權力,還負責聯結立法機關,包括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特殊政策法案有專屬提案權等,還負責聯結司法機關,對各級法院法官有任命權,對刑事罪犯有赦免或減輕刑罰的權力等。
他表示,「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起覑聯結樞紐作用。這是特首履行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責任所必需的,也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實行有效管治所必需的。
三、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張曉明指出,香港特區的行政管理權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相對於立法權涵蓋面更大,影響更直接,作為更主動。其主動和主導地位還體現在包括政府擁有絕大部分的立法創議權,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議案,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要簡單過半數即可通過等。
四、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張曉明指出,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同時受到立法會的制約和監督,對於司法獨立,基本法也給予了充分的保障(見另稿)。
推廣基本法 不必迴避爭議
張曉明總結說:「我今天選了這樣一個有爭議性的議題,談了以上同樣可能引起爭議的看法,主要是想以實際行動表明一點態度:在宣傳推介基本法的過程中,不必迴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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