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
一經定罪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煽動罪行
一經定罪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公安條例》第十七(A):参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
■《公安條例》第十八條:非法集結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
■《簡易治罪條例》第四(二十八)條、第四(A)條:阻街
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七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三十六(B):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
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兩年
■《警隊條例》第六十三條:對執行職責警務人員襲擊等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製表:記者 李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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