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孔雯瓊 上海報道)光大證券昨日發佈公告稱,將對「816事件」民事賠償糾紛案的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原告方律師林嶸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光證向高院提起上訴實則在拖延賠償時間,此外一審中對光證賠償的計算方法和範圍也比較狹窄。
2013年8月16日,由於光大證券自營盤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導致A股上證指數出現暴漲,一分鐘內漲超5%。今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等8名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其中6名投資者勝訴獲賠,分別獲得2,220元(人民幣,下同)至200,980元不等的民事賠償。
將向滬高院提起上訴
昨日,光大證券公告表示,「816事件」民事賠償糾紛案共計判令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96,124元人民幣,對於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公司將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此案中的原告律師,北京尚公(上海)律師事務所金融律師林嶸向本報記者表示,光大證券自立案以來時時都在上演「拖字訣」,此次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亦不排除拖延目的。他稱,一審判決中的賠償金額只是補償了投資者的損失,並沒有對光大證券所犯的錯誤作出懲罰性的賠款,可謂在賠償的計算方法和範圍上較為狹窄,因此不排除原告方上訴,要求擴大賠償範圍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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