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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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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布合法合情理 用好權力挺施政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就立法會財委會去年通過新界東北撥款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高院拒絕受理。法院昨日的判詞清楚表明,立法會財委會主席剪布,完全合法合情合理,法院亦竭力避免有人濫用司法程序,利用司法擾亂立法。立法會主席及各事務委員會主席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果斷剪布,完全應該理直氣壯。立法會更應盡快設立明確的剪布機制,防止議員濫用拉布,配合政府依法施政,更有效地維護香港整體利益。

近年立法會濫用拉布現象司空見慣,已成為反對派狙擊政府依法施政的最重要手段。拉布曠日持久,費時失事,耗費天文數字的社會資源。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曾統計,反對派過去3年「拉布」共浪費近26億元公帑。財委會拉布情況最嚴重,高鐵工程、長者生活津貼、新界東北計劃的撥款申請,都遭到拉布阻撓,最終都需要由財委會主席剪布解決問題。財委會主席出手剪布有先例、有理據。此次法庭拒絕受理黃毓民的司法覆核,法庭的判詞指出,按立法會議事規則,財委會主席有權主持會議,包括以剪布去控制會議進度,進一步明確財委會主席剪布擁有充分的法理依據,亦獲得法庭支持。

事實上,基本法第72條規定,立法會主席行使的職權,包括主持會議和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權力;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對於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列明「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這些條例已經賦予立法會主席剪布的權力。同時,司法機關近年亦多次明言,法庭只能按法理作出裁判,不能越俎代庖,代社會解決各種各樣的政治紛爭。

梁國雄曾就議席出缺遞補機制的「拉布戰」提出司法覆核,由原訟庭、上訴庭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均被各級法院駁回。上訴庭當時的裁決確認剪布合法,立法會主席有權引用《議事規則》維持會議正常進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指出,根據基本法75條,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訂,不容許法庭干預立法會運作,因此駁回梁國雄的上訴。同樣,此次法庭駁回黃毓民的司法覆核,也是基於不干預的原則,法庭表明財委會主席如何運用權力不應由法庭決定,法庭不應滿足黃毓民今次司法覆核的挑戰。

新一個立法年度,不少有利香港長遠利益的政策、措施,很可能在立法會再遭反對派拉布狙擊。已經審議3年的創科局將首當其衝,如果繼續議而不決,將進一步嚴重削弱香港競爭力。拉布層出不窮,政府撥款屢被拖延,政府運作時陷癱瘓,對香港有害無益。既然基本法及立法會議事規則已經充分賦權,司法機關也一再確認剪布合法,立法會主席及各委員會主席就有責任運用好法律賦予的權力,堅定維護議會正常秩序和進程,維護公眾利益。

現有《議事規則》沒明確定出主席結束修訂案辯論的方法,存在灰色地帶,亦沒有限制議員修訂次數及發言時間,令拉布議員有恃無恐。立法會應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議會的經驗,盡快設法修訂《議事規則》,設立一套限制濫用拉布的機制,令立法會主席和各委員會主席有規可循,在有需要時果斷剪布,防止惡意拉布不斷重演。 (相關新聞刊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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