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報道,深圳交警昨日對外公佈,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規定,將從今年11月1日起查處未在45日內處理交通違法的機動車,罰300元記3分,車輛超過45日違法未處理的依法停駛,違法上路將被處罰、扣車。
深圳自今年11月1日以後機動車發生的交通違法,違法發生之日起超過45日內未處理完畢的,對相關機動車依法停駛;11月1日前機動車發生的交通違法超過45日未處理的,不列入停駛範圍,但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及時處理。現階段查處停駛機動車,暫定為深圳粵B牌照的機動車在深圳轄區內發生的交通違法。外市車輛外市機動車在深圳發生的交通違法,或深圳粵B牌照的機動車在深圳以外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目前暫不納入查處範圍。
對停駛機動車違反禁行、限行的,依據《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處300元罰款;對重中型載貨汽車,依據《處罰條例》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處1,000元罰款,1年有3次以上的,從第3次起每次出2,000元罰款,同時記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