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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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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防衛條款抗入侵


《歐盟條約》(《里斯本條約》)列明歐盟成員國權利與義務,屬歐盟憲法級文件。法國昨日援引的第42條第7款被視為共同防衛條款,自歐盟成立以來從未被引用,今次歐盟防長同意行使此條文,可謂開立先例。

歐盟成立之初,希臘鑑於同屬北約成員國的土耳其的潛在威脅,堅持加入共同防衛條款,促成第42條第7款誕生。條款列明若任何成員國領土遭「武力入侵」,其他成員國有義務在《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框架下,以一切方法提供協助,但歐盟不會干預成員國的國防政策。對於北約成員國,條例列明這些國家在歐盟的軍事合作應與北約規定相符。

不過有歐盟官員表示,第42條第7款未有強制要求盟國採取實質軍事行動,約束力遠低於北約,法國如真的需要其他國家協助出兵,應動用北約的集體防衛條款。《歐盟條約》第222條直接針對恐襲,列明成員國需動用軍事等一切資源協助受襲國,但這條文一般用於成員國無力獨自處理危機的情況,估計法國不願示弱,因而沒引用第222條。■英國《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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