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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1960年代爆發大規模民權運動,當中美國計劃生育聯盟(PPFA)等發起訴訟,逼使多個州份修訂墮胎相關法例,美國最高法院在1973年裁定禁止墮胎屬違憲,令墮胎在全美國合法化。不過,各州份目前仍有權就墮胎設定額外條件,例如禁止女性在胚胎成熟後墮胎,保障未出生嬰兒的生存權。
當年最高法院判詞認為,政府擁有保護胎兒的法律權益,但未完成發育的胚胎不屬於「人類」,無法享有人權。在此情況下,懷有未成熟胚胎的女性將可行使對身體的控制權,決定是否終止懷孕。自此胚胎是否完成發育,成為墮胎爭議焦點。
目前有43個州份為墮胎設有額外條件,大部分以胎兒能否獨立生存或「感受痛楚」為標準,規定孕婦在懷孕20周至24周後,不得墮胎,除非涉及孕婦生命安全。
■《國際財經時報》/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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