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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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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不違基本法 不損「一國兩制」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在立法會回應質詢時表示,政府會研究透過基本法第18條,落實高鐵「一地兩檢」相關的內地法律。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其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執行。落實「一地兩檢」能發揮高鐵最大效益,在香港境內實行「一地兩檢」,肯定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不會出現削弱本港法治情況。落實「一地兩檢」,應聚焦處理相關法律及技術問題,以民為本,在基本法框架下找到妥善解決途徑,而非危言聳聽,妖魔化「一地兩檢」,給具體落實製造障礙,令高鐵爛尾。

落實「一地兩檢」,是體現高鐵快捷方便的關鍵,可以使之產生最大效益,有利加快兩地融合。「一地兩檢」並不罕見,在世界不少地方行之多年,香港與內地也早有先例,西部通道的深圳灣口岸就是採取「一地兩檢」,香港執法人員在深圳境內的口岸執法,一直運作暢順。如今要在位於香港境內的高鐵總站實行「一地兩檢」,內地派人到香港口岸執法,卻引起本港一些聲音的強烈反對,認為是違反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一再強調,「一地兩檢」必須嚴格執行基本法,不能破壞「一國兩制」的原則,絕對不會出現曲解基本法或削弱法治的情況。

事實上,基本法第18條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內地的出入境條例明顯不屬於本港自治範圍的法律。在「一地兩檢」中,透過基本法附件三授權內地執法人員在香港高鐵站進行出入境檢查,絕不意味內地執法人員可以在香港隨意扣押、移送、檢控、審判、監禁,更非把內地的司法體系搬到香港。因此,落實「一地兩檢」,根本不存在妨礙香港高度自治、破壞「一國兩制」的問題。相反,在香港境內落實「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的積極實踐,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優勢。

目前「一地兩檢」先要解決法律層面的問題,是否透過將內地的出入境條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還是有其他途徑,社會應心平氣和地探討。同時可探討落實的技術細節,務求既合法又便民,為高鐵早日通車掃除障礙。但是,本港有人將「一地兩檢」視為洪水猛獸,抹黑把將內地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是「出賣香港及『一國兩制』」、「葬送香港的高度自治」,這顯然是無視事實,上綱上線,誇大內地執法人員在港執法的問題,旨在製造恐慌情緒,增加實施「一地兩檢」的困難和阻力。基本法第18條及附件三都是基本法的一部分,有人認為透過附件三落實「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理由自相矛盾,更說明有人根本不接受基本法。

盡快完成高鐵是人心所向,也符合香港整體利益。如果固執認為「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寧願高鐵爛尾,也不要「一地兩檢」,對香港有損無益。廣大市民應該分清是非,切莫受人誤導,在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基礎上理性討論,令「一地兩檢」早日妥協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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