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梁國雄被揭發以個人名義收受黎智英「政治獻金」。儘管在反對派議員包庇下,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報告裁定投訴不成立,但調查報告顯示事件疑點重重,李、梁二人刻意隱瞞收取利益,對沒有依規申報利益問題亦難以自圓其說,違規違法嫌疑重大。反對派議員偏私護短,單憑一面之辭就認定李、梁二人收錢無問題,拒絕傳召事件的關鍵人物─黎智英的助手Mark Simon作證,最終「放生」李、梁二人,令法治不彰、公義難顯,損害立法會公信力,破壞香港核心價值。廉署等執法部門必須徹查「獻金門」事件真相,如涉嫌違法必須追究刑責,彰顯法治公義。
立法會《議事規則》列明,若議員一年內從單一來源收受總數超過議員年薪百分之五的利益,或一次過收受價值超過1萬元實利,須於14天內申報,若有議員違規,可由立法會加以處分。李卓人、梁國雄收取黎智英巨額捐款隱瞞不報,直至被傳媒揭發後,才急急「補鑊」將款項交回其政黨,又辯解捐款是給予政黨而非個人。但是李、梁二人及捐款的黎智英都無法解釋,為何捐款的銀行本票抬頭都是李、梁個人名義,而非政黨名義。他們指捐贈給予政黨而非個人,只是一面之辭,予公眾觀感不過是掩耳盜鈴、欲蓋彌彰。
李卓人將捐款「袋住先」,以未用捐款進行投資或貸款,證明自己清白。但是,捐款進入李個人戶口,在沒有被傳媒揭發的8個多月時間裡,毫無交予工黨的任何徵兆,如何讓人相信款項是屬於工黨所有?在這8個月多時間裡,款項有利息收入,李卓人無把利息收益交工黨,侵吞捐款利息,是否與其所稱沒有「從中獲取私利」相矛盾,更是否屬於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中的貪污行為?被放生之後,李卓人自鳴得意地聲稱,低息環境下,捐款的利息微不足道,工黨根本不會向其追討。這更是作賊心虛,轉移視線。違法就違法,不該收的錢,拿一分錢和100萬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梁國雄收受黎智英捐款更加離譜。被指收受黎智英100萬元,但他辯稱只是代社民連收取了50萬元,另外50萬元卻不知所終。梁國雄身為社民連大佬,社民連的成員以至領導層,對梁國雄收取捐款、如何運用捐款不敢置喙。事件曝光後,梁國雄聲稱已將捐款交回社民連,但社民連並沒有梁國雄轉交損款的記錄,更令人質疑梁的做法,是掩飾收受個人利益,見不得光。監察委員會的報告還顯示,梁國雄委託律師處理其捐款,其律師將款項拆細再分開存入不同戶口,而不是存入社民連的戶口,難逃「洗黑錢」的質疑。而且,梁國雄一方的解釋,都是發生在接受捐款被揭發之後,難免被輿論質疑有處理「賊贓」之嫌。
李卓人、梁國雄秘密收取捐款,涉嫌違反《選舉條例》、《議事規則》、《防止賄賂條例》以及偷稅漏稅等,理應受立法會譴責及懲罰。監察委員會3名建制派委員認為李、梁二人的解釋未能令人信服,做法不合理。但是3名反對派委員堅稱,黎智英與李卓人、梁國雄及兩人的黨友,均已在宣誓下確認捐款的處理過程和用途,故認為投訴不成立。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其同夥,向委員會的作供既難以自圓其說,又互相矛盾,疑點重重,毫無合理性,怎可僅憑他們的供詞就作出不予追究的結論?委員之一的劉慧卿罔顧事實,還公然聲言「不是收了錢就有事」,除了顯示「閉門一家親」的偏袒立場,實在沒有更好的解釋。
捐款過程由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操作,這是捐款事件的關鍵人物。但是,反對派委員始終認為無必要傳召Mark Simon到立法會作證交代捐款的細節。為何反對派拒絕傳召Mark Simon作證,是否要隱瞞捐款事件的關鍵性事實,除了放生李、梁二人,是否還要掩蓋更不可告人的驚天秘密,不能不令公眾產生更大的懷疑。
捐款事件有諸多疑點未能釐清,監察委員會否決對李、梁二人的指控,難以服眾,事件不能就此畫上句號。香港是法治社會,重視公平、透明、問責,警方、廉署等執法機構和律政司,必須詳察報告提出的各項證據,加緊徹查,以彰顯公義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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