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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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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強一審判囚三年 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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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強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對浦志強煽動民族仇恨、尋釁滋事案一審公開宣判,因浦志強如實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實,積極認罪悔罪,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浦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據新華社報道,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間,浦志強使用其註冊的「小小律師浦志強」等新浪微博賬戶,先後8次發佈微博,挑撥民族關係,共計被轉發2,500餘次,評論1,300餘條,引發了一些網民激烈的民族仇恨、對立情緒,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情節嚴重程度。在被網站管理員多次提醒、處理後,他仍繼續發佈煽動性微博。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煽動民族仇恨罪。

法院審理認為,2011年以來,針對社會熱點事件,被告人浦志強先後4次發佈侮辱性微博,辱罵多人,共計被轉發900餘次,評論500餘條,引發大量辱罵性跟帖和負面言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已達到情節惡劣程度,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據新華社報道,浦志強在庭審期間,表示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多次向公眾和被害人真誠致歉,努力挽回影響,汲取教訓,謹言慎行,願接受法律處罰,尊重審理及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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