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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顥在法庭受審。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 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昨日對廣東21世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總裁沈顥等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處21世紀傳媒公司罰金948.5萬元(人民幣,下同),判處沈顥有期徒刑4年,罰金6萬元。
藉撤刪負面報道勒索企業
據新華社報道,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決定,以強迫交易罪對21世紀傳媒公司判處罰金948.5萬元,其餘14家被告單位判處3萬元至5,443萬元不等,並追繳違法所得。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沈顥有期徒刑4年,罰金6萬元,其餘2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10年6個月不等,部分人獲緩刑。
法院查明,2009年8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與相關媒體和廣告、運營公司互相勾結,選擇擬上市或處於資產重組商業敏感期等情形的企業,採取有償撤稿、刪稿,不跟蹤報道等方法,以廣告費、贊助費等名義向四川郎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9家被害單位索取錢財728萬餘元。
此外,2009年1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還通過上海潤言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麒麟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等財經公關公司,利用威脅登載負面報道等方式,迫使70家被害單位簽訂廣告合同,涉及金額1,897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明知處於上市、擬上市、資產重組等情形的企業被負面報道後,可能導致股價下跌、上市或收購受阻等嚴重後果,卻仍憑藉媒體特殊地位,要挾企業以廣告費等名義支付錢款,構成敲詐勒索。其中沈顥發揮組織作用,並直接參與部分行為,應當追究其敲詐勒索罪的刑事責任。21世紀傳媒公司與財經公關公司互相配合、利益共享,形成犯意和行為的共同體,依法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
大多數被告表示不上訴
此外,該系列案件中相關被告人和被告單位所涉職務侵佔、行賄受賄、虛開發票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1世紀傳媒公司等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和沈顥等絕大多數被告人均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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