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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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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禁P2P股票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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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昨發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資料圖片

行業風險日高 業界稱新規總體寬鬆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海巖、李昌鴻)內地P2P(互聯網個人借貸)風險頻發,P2P監管辦法在市場千呼萬喚下終於揭開面紗。由中國銀監會牽頭制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昨日正式對外發佈,對P2P實行負面清單制,禁止從事股票配資、銷售銀行理財及券商資管產品等12種行為。有業界人士認為,監管細則總體上較為寬鬆,平台有足夠的時間調整。

早前央行等十部委推出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P2P為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網貸機構禁吸公眾存款

中國是世界上P2P最多的國家,P2P的貸款餘額已逾5,000億元人民幣,年關將近,泛亞交易所關閉、e租寶涉嫌違法等事件接連發生,P2P行業進入風險高發期。數據顯示,截至11月底,P2P網貸累積平台數量達到4,782家,發生停止經營、提現困難、失聯跑路等問題的平台累計1,316家,佔比近三成。央行金融所調研顯示,當前出現跑路現象的平台,真正因為項目有問題或者資產端還不起的,即出現經營問題的P2P,只佔20%;搞資金池、非法融資、擔保出現問題的佔80%。

由此,徵求意見稿對P2P明確提出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的12種活動,包括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等。

銀監會表示,網絡借貸訊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本質是訊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融資項目期限不可拆分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出,禁止P2P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不得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不得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今年股災以後,P2P向股市配資的風險引發關注,徵求意見稿規定,P2P不得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訊息中介服務。

《徵求意見稿》還指出,P2P不得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語言或其他欺騙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訊息或不完整訊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在資金監管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P2P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此外,P2P平台的網站要到電信部門備案,否則不能經營。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對此,深圳P2P公司投之家聯合創始人CEO黃詩樵認為,監管細則總體上較為寬鬆,並且給了18個月的緩衝期,平台有足夠的時間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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