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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加入警隊7年、停職前駐守西九龍總區交通部的警員,早前承認8項罪名,即於前年11月至去年1月停牌期間,在警署駕駛電單車及在龍翔道駕駛私家車,昨被判囚3個月、緩刑3年,並即日起停牌18個月。
30歲被告張偉倫早前承認「停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等8罪。辯方大狀指報告不建議法庭判社會服務令,因感化官難以相信其遺失駕駛執照的說法,對他的評語亦較嚴苛。
張於2014年因超速被判停牌6個月,辯稱停牌當日因遺失駕駛執照,沒向屯門法院交出執照,數日後尋回,卻誤以為可繼續持有直至停牌令完結。裁判官直言這是「求情的核心」,本案押後待辯方提出報失證據,但控方翻查記錄,確認張於2014年8月向警署報失,裁判官始接納此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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