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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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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fb發宣傳圖助梁涉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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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葆賢呼籲網民叫父母投票予方國珊,或違反選舉法例。 網上截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庭佳)支持「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的網民及組織無所不用其極,製圖呼籲選民投票予梁,甚至「免費」為對手方國珊「宣傳」,但大多都沒有標示為選舉廣告,且令人懷疑曾否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根據法例,選舉廣告涉及的開支必須計算為選舉開支,若未獲候選人同意而招致選舉開支,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最高可被判監3年。

包括親激進派網媒「墳場新聞」,漫畫家「謝曬皮」,客貨車電召公司「CALL4VAN」,及宣揚「港獨」、煽動網民在特區護照封面貼上「香港國」貼紙的「本土工作室」等網絡中人及組織,近日不斷製作支持梁天琦的宣傳圖,內容明刀明槍呼籲選民投票予梁,並在facebook發佈,卻沒有標示為選舉廣告。而轉載圖片的「本土民主前線」專頁,則有在帖子上加上「選舉廣告」字樣,但本報查閱選舉廣告中央平台,發現部分廣告仍未向選舉事務處申報。

表面撐方國珊 實增梁天琦勝算

「新思維」黃成智日前在論壇上,為對手方國珊宣傳,公開呼籲選民投票予她,被質疑違反選舉條例。支持梁天琦的「青年新政」黃埔區議員鄺葆賢,就犯上同樣錯誤,「呼籲」網民叫父母投票予方國珊,試圖「�陛v周浩鼎票,增加梁天琦的勝算,同為「青年新政」成員的游蕙禎也在facebook轉載信息。有網民更製作「長輩圖」,誤導選民同時投票予3號(周浩鼎)及4號(梁思豪),令支持周浩鼎的選票變成廢票。

根據選舉指引,如文件目的是為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無論是在網站或以印刷版本發佈,將會被視為選舉廣告,而選舉廣告的有關開支必須計算為選舉開支。指引又寫明,只有候選人或獲候選人妥為授權作其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士 ,才可招致選舉開支,任何其他人士如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違法。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三條,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根據第二十二條,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更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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