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日前就蘇小春訴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足管中心),請求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支付工資等的人事爭議一案進行了裁決,結果如下:足管中心與蘇小春繼續履行聘用合同;足管中心於本裁決生效之日五日內,支付蘇小春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間的工資及福利等。
裁決書稱,本案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定,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現裁決如下:一、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與蘇小春繼續履行聘用合同;二、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於本裁決生效之日五日內,支付蘇小春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間工資及福利23174.7元(稅前);三、駁回蘇小春其他仲裁申請。
如不服此裁決,可於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去年,包括蘇小春在內的六名官員被足協約談,並被要求在一次性選擇去留的表單上填寫「否」,即不留在中國足協工作。從而引發蘇小春狀告足協。 ■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