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若溪 深圳報道)為加強規範醫師執業行為,深圳自今日起將正式試行《深圳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對在依法執業、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醫師,進行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當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到一定分值時,將依法對醫師給予重新參加培訓、暫停處方權等處理,嚴重的將影響醫師定期考核,由衛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等。在深圳取得港澳台醫師和外國醫師將同等適用該新規。
買賣人體器官 一次記12分
深圳市衛計委表示,深圳執業醫師對依法執業方面重視程度仍然不夠,部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依法執業意識仍比較淡漠,建立醫師不良執業行為管理制度,有利於督促醫師加強自身管理,規範醫師的執業行為。
據介紹,所謂「不良執業行為」,包括各類別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規範等的執業行為。《管理辦法》不僅對違反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執業行為進行了規定,還對現有法律制度要求醫師遵守的執業規範但缺乏法律責任或者法律責任太輕的行為進行了補充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如醫師違反抗菌藥物使用原則或者未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一次記2分;醫師洩露患者隱私的,一次記4分。除緊急情況外,擅自在註冊或者備案的執業地點外執業,或利用職務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或執業活動存在過度醫療或者醫療欺詐的,一次記6分。醫師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參與組織販賣人體胚子、合子、胚胎等,一次記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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