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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父母忍痛出席女兒的招魂儀式,圖中的母親哭成淚人。 網上圖片
目前,台灣法律仍有50個條文訂有死刑制度,大部分分佈於《陸海空軍刑法》和刑法,主要對惡性重大的犯罪可處死刑。但是經過「立法院」多次針對刑事法律的修正後,現行法律已不存在有「絕對死刑」、「唯一死刑」的犯罪。一般多會並列有無期徒刑或一定年限(通常不會少於7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供法官於量刑時有所選擇。
至於死刑執行方式之規定: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然而實務上,數十年來台灣一直採用「槍決」作為執行死刑之方式。
死刑的暫緩執行在台灣並沒有法源依據,而在司法實務上除仰賴個案承審法官在科刑裁量上減少死刑之使用外,亦有因當事人藉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訴訟方式、聲請釋「憲」,或者由「法務部長」消極不簽署死刑執行令,以拖延或規避死刑的執行。 ■網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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