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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滿要求海南高院賠千萬。 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何玫 海南報道)沉冤23年的海南陳滿案在國家最高檢干預下,2月由浙江省高院在海口重審宣判無罪,當庭釋放,之後陳滿委託代理律師王萬瓊向海南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聽證會昨日在海南省高院舉行。
陳滿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含侵害人身自由、誤工費、精神損失賠償等約966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155.92萬港元)。海南高院3月14日決定予以受理。
昨日上午9時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聽證會,聽證會上當事雙方在賠償事宜上仍有爭議,後續或將作進一步溝通。
據悉,陳滿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包括兩部分。其一,要求海南高院在央視、人民日報、新華網等10餘家媒體向陳滿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其二,要求海南高院作出經濟賠償966萬元,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約185.37萬元,誤工費約370.75萬元,醫療費、後續治療費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申冤費用100萬元。
1992年12月25日晚,海口市上坡下村發生一宗殺人放火案,46歲的物管人員鍾某遇害。案發後,曾在此租住過的陳滿被當地警方鎖定為兇手,後被羈押、逮捕。後歷經一、二審,1994年11月陳滿被判死緩。從1992年至今年2月1日被宣判無罪當庭釋放,陳滿失去自由23年,累計8,4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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