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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視因未獲行政會議批准發出免費電視牌照而提出司法覆核,去年獲原訟庭判處勝訴,行會不服提出上訴。昨日上訴庭裁定行會上訴得直,行會毋須重新考慮港視的申請。根據《廣播條例》,行會有權因應市場持續發展及公眾利益,決定發牌的數量和政策,這是法律賦予行會的權力,本就不應透過司法覆核去干預。此次上訴庭的判決,再次傳遞一個重要信息:司法覆核並非萬能,法庭尊重行政的權力,不會越俎代庖,隨意挑戰政府的政策,避免對管治造成干擾。
港視不獲發牌曾經引起不小的爭議,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政府任意「搬龍門」,沒有按照《廣播條例》依法辦事。結果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上訴得直,判詞明確指出,根據《廣播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發牌時,其中一個可以考慮因素是公眾利益,包括市場的可持續性。行會以循序漸進方式發出免費電視牌照,以確保市場可持續性,符合政府的一貫政策。如果行會不理公眾利益而發牌,反而違反了法例的規定。
事實上,政府正是考慮到本港免費電視市場的實際生存空間,為免出現「割喉式」競爭,不輕率處理免費電視牌照,沒有「不設上限」發牌,是對業界和市民負責的做法,亦符合《廣播條例》的要求。法庭的判決還了政府一個公道。
至於港視認為,顧問報告指港視在三間申請牌照的公司中,整體表現排名第二,但最終未獲發牌是不合理。上訴庭指出,港視雖然其他方面佔優,但在行會最重視的節目策略和能力方面,港視最為遜色,結果被行會排在最尾。法例授權行會發牌,而非由法庭去發牌,為牌照申請者排列名次並非司法覆核的功能。這就是說,在如何發牌的具體事宜上,不能透過司法覆核去干預,這是此次判決最重要的信息,體現了法庭尊重行政權力,不隨便插手政府政策。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曾指出,司法覆核不是要挑戰政府的政策,而是關注行政機構有沒有違法及濫權。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亦一再重申,司法覆核不能解決複雜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市民要倚賴政治過程尋找解決方案,這需要行政及立法機關去進行,並非法庭的責任。《廣播條例》賦予行會酌情權,決定是否發出免費電視牌照;向有意申請牌照者發出的指引中,亦明示符合指引要求,不保證獲發牌,最終決定權歸行會。申請者是否符合資格,應不應獲得牌照,需要專業的部門來評核,法庭絕不可能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來當裁判員,法庭的職責是衡量政府發牌的決定是否合法。如果法庭將所有社會事務都包攬上身,那豈不成為「法官治港」?法庭將發牌的權力交回行會,表明法例授權行會發牌,而非由法庭去發牌,為牌照申請者排列名次並非司法覆核的功能。這是理性、明智的決定,顯示法庭恪守本分,防止司法覆核被濫用,從而維護有效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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