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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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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猖獗 藍委提修法罪重判10年


香港文匯報訊 網絡詐騙案猖獗,中國國民黨「立委」蔣乃辛提案,對於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絡等進行詐騙,將刑責從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中央社報道,刑法第 339-4條規定,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詐騙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蔣乃辛在修法的提案說明中指出,詐騙案頻傳是因為現行罰則太輕,因此提案加重網路詐欺罪的刑責,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網路犯罪。此案也已由「立法院」院會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另外,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表示,根據大陸說法,因為台灣居民在國外犯罪時,一旦遣返回台灣,法院量刑過輕,甚至無罪釋放,而其關鍵在於刑法第7條對於刑法適用範圍的不當限縮。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台人在台灣領域外犯罪,除了符合第5條、第6條各款所列的情形,依據第7條規定,效力所及僅限於「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導致刑法適用範圍受到嚴格限縮,除了重罪之外,皆無適用刑法追訴、處罰之餘地。

洪慈庸以跨國電信詐騙集團案件為例,雖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並非所稱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因此當台灣人在外國所犯跨國電信詐騙犯罪時,仍無適用刑法的餘地。導致發生類似跨境案件,難以主張應由台灣來追訴、審判,徒增司法互助與引渡請求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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