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報稱廚師的陳國雄(30歲)、食店東主的葉永志(44歲)及商人李小龍(44歲)被控於2014年11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西行線向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投擲發臭豬內臟,及打傷「佔領」區糾察的郭紹傑及柯耀林。
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李小龍被裁定襲擊黎智英罪成,而葉永志早前已認罪,昨求情稱「黎智英是始作俑者」。陳國雄則因黎智英口供矛盾,襲黎罪脫,惟襲糾察罪成。裁判官認為判監是合適做法,案件押後至5月3日,待索取3人的背景報告判刑,其間3人須還柙監房。
裁判官李紹豪在裁決中指,對於襲擊黎智英的首項控罪,黎承認被濺開的內臟汁液影響視線,故質疑他能否清楚看見3人施襲,且其英文證供表示看到3名男子施襲,但在法庭盤問下又稱純屬推論,口供前後矛盾。李官對郭及柯部分證供亦有保留,或有誇張失實成分,故須依賴呈堂錄影片段作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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