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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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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要點


1、港澳服務提供者獨資舉辦的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享受廣東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扶持和獎勵政策。

2、審批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3、培訓機構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培訓合格證書或結業證書。

4、審批機關應加強管理監督,對辦學水平和培訓質量進行定期綜合評估或專項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

5、培訓機構自編或者從境外引進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記者帥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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