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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銀監會昨天發佈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不得代銷該範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應對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產品範圍進行明確授權,禁止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開展代銷業務,禁止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
須設代銷業務管理制度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代銷業務管理制度,由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原則上應由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並由總行對代銷產品進行審批。並要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銷售過程中明示產品的代銷屬性,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產品,並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像。商業銀行應督促合作機構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產品信息,並會同合作機構建立客戶投訴和應急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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