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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決理據

2016-05-27

■心知肚明淋液的對象是警員,行為明顯構成襲擊

■被告向警員箍頸,意圖擺脫拘捕,行為屬抗拒

■比較過案發片段和被告在警署拍攝的照片,確信襲警的黑衣人便是曾健超

■不論鬍鬚形狀、髮型、輪廓都一樣,排除警方認錯人的可能

■出庭作供的主要警務人員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資料來源:法官判詞 製表: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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