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旺角暴亂案昨日於裁判法院提堂,40名被告被控暴動罪,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黃台仰被加控煽動暴動罪,案件將轉介往高院審理。旺角暴亂的組織策劃者,打着言論自由、表達訴求的旗號,煽動他人衝擊法治、危及公眾安全,罪加一等,對梁黃二人加控煽動暴動罪,讓市民看清他們煽動暴亂、破壞法治的真面目和危害性,彰顯政府對教唆、引發暴力的行為絕不姑息縱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政治訴求和立場,都不能成為違法者獲得特赦的理由,加控煽動暴亂彰顯了守護法治的本意。
旺角暴亂是近數十年來本港挑戰法治、損害安寧最嚴重的事件,暴亂的組織策劃者將受到何等法律制裁,備受社會關注。梁天琦、黃台仰等人被加控煽動暴動罪,案件轉介往高院審理,反映當局高度重視案件嚴重性。裁判法院的判刑一般須為2年以下;區域法院判刑一般須為7年以下;而高等法院判刑則可高達終身監禁。如今案件被轉介至高院,意味着控方預期的判刑將會超過7年。這說明,煽動暴亂與參與暴亂同樣有罪,如果刑責不能對暴力違法產生阻嚇之效,就是香港司法的悲哀。
本次被加控罪名的多名被告,長期散播「暴力有理」歪論,美化暴力抗爭,曾經歌頌暴力犯案者為「義士」,這些煽動暴力的搞手卻揚言,單單口頭鼓吹暴力抗爭、沒有付諸行動,屬於言論自由,不涉違法,當局若作出檢控就是「政治檢控」,是極權政府打壓言論自由的所為。這完全是混淆是非的狡辯。
有執業大律師指出,法律上的串謀煽動暴動罪只要有人提出、有人附和,就算沒有發生暴動,也足可構成罪行;而煽動暴動罪,就算無人附和也可以被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第二節更指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即入獄7年。對於鼓吹分裂、「港獨」等荒誕言論,更是煽動破壞國家領土完整與主權的行為,理應嚴厲對待,以儆效尤。煽動暴力絕非言論自由,必須予以制裁。
香港是一個開放包容的社會,市民享有言論、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而這些自由必須建基於法治之上。市民即使對政府有不滿,也不能訴諸暴力,不論持任何政治立場的違法行為,都不能免於刑責。前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就指出,對於自恃頭頂政治光環或者聲稱行使人權而蓄意犯法的行為,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有人以為擁抱特定政治觀點,又或是受到部分市民支持,就可豁免法律後果,「他們必須捨棄這種觀點」。司法機構應該充分了解香港社會對暴力氾濫的憂慮,無懼干擾,不偏不倚,秉公判案,肩負起捍衛法治的責任,讓煽動暴力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相關新聞刊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