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賄罪:受賄財物共計折合7,708.5383萬元(人民幣,下同)
1. 為樓忠福及其子謀取利益,和妻子谷麗萍共索取、收受財物價值1,465萬餘元;
2. 為崔曉玉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谷麗萍收受財物價值1,438萬元;
3. 為潘逸陽謀取利益,和谷麗萍共收受財物共計價值761萬餘元;
4. 為魏新所在單位謀取利益,和其子令谷收受、索取財物共計價值643萬餘元;
5. 為李春城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谷麗萍收受歐元折合人民幣89萬餘元;
6. 為白恩培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價值60萬元;
7. 為霍克等人職務晉陞等提供幫助,和谷麗萍收受霍克等人給予的財物。
二,獲取國家秘密罪
在擔任中央統戰部部長、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期間,通過時任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局長霍克等人,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材料,嚴重破壞了國家保密制度。
三,濫用職權罪
為特定關係人陳×、張××及其親屬在調動工作、購買房屋、晉陞職務、遷移戶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整理:記者 王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