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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何謂加重誹謗罪

2016-08-03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誹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有散佈意圖,所指述者為不實謠言,仍成立普通誹謗罪。如果所指述的不實事實,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誹謗罪。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法律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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