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內地 > 正文

勾洪國顛覆罪判三緩三

2016-08-06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8月5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當庭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勾洪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勾洪國當庭表示認罪服法,服從判決,不上訴。勾洪國在陳述中承認被西方所謂「民主」思想蒙蔽,自己的言論和行為給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影響,被境外勢力和別有用心的人利用。

被告人勾洪國,男,1961年11月出生,河北省承德市人,北京澳客築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萊輻烯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6年7月15日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

商業糾紛敗訴 走上犯罪道路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勾洪國於2013年經人介紹與胡石根相識,受胡石根影響,逐漸形成推翻國家現行政治制度思想。2014年以來,勾洪國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參加由分裂分子等參與的具有反華性質的培訓,接受推翻政權思想和方法的訓練,參與炒作熱點案件,並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攻擊國家法律制度、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其間,勾洪國出資並聯絡胡石根、周世鋒、翟岩民等人密謀顛覆國家政權,形成系統化的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方法和步驟。此後,勾洪國強化了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繼續通過上述方式,進一步實施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證人證言,出示了書證、電子數據,播放了視聽資料。公訴人、辯護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勾洪國實施犯罪是否具有一定的盲從性、主觀惡性是否較低,在犯罪中是否屬於從屬地位和一般參與者,是否具有認罪和立功表現等問題,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在最後陳述中,勾洪國說,今天的庭審保證了我的各項權利,我的律師也發表了非常專業的辯護意見。在看守所期間,辦案人員對我進行了非常細緻的幫助教育,在我患病期間為我聯繫了醫院和醫生,讓我非常感動,我對辦案機關表示深深謝意。我一直在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已經認識到我被西方那些所謂「民主」思想蒙蔽了。我由於在商業糾紛中敗訴,進而被胡石根這樣的人蠱惑,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我的言論和行為給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影響,被境外勢力和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今天的庭審讓我看清了自己的罪行給國家、社會和家人帶來的傷害,我非常悔恨,認罪服法,接受法律公正裁決。我衷心感謝政府和組織對我的教育挽救,我保證今後不再參與犯罪活動,與所有抹黑國家、攻擊政府的組織和人員劃清界線。

勾結職業訪民 炒作熱點案件

法庭審理查明,勾洪國受胡石根影響,逐漸形成顛覆國家政權的圖謀。其間,勾洪國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參加顛覆國家政權的理論和方法培訓;勾結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動人員、職業訪民、「死磕派」律師、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等,通過炒作熱點案事件,製造輿論煽動仇視國家政權;組織、召集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聚會活動,積極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法庭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勾洪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勾洪國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本人及其他涉案人員的犯罪事實,有坦白、立功情節;歸案後及庭審期間,能夠深刻認識自己的行為性質和社會危害,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上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鋻於勾洪國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屬實、於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採納。據此,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進行了2個多小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學者、職業律師、各界群眾代表以及境內外媒體記者共40餘人旁聽了庭審。整個庭審過程中法庭秩序井然。據介紹,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6月2日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勾洪國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