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報道,台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保處)昨日通過「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釐定5項最具爭議性的規範,包括「旅行業除經旅客要求或同意,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等。消保處處長劉清芳指,這次修訂預計9月中旬施行,並以旅遊契約產生日期為準。
對修正5大重點,消保處說明:旅行業推出「無最低組團人數」或「保證出團」等促銷字眼,只要有參團者,即便為一人,也要出團,不得拒絕;出發日前41日解約需賠償境外旅行團5%旅費。
此外,出發前旅遊地區有不可抗力天災導致無法出團,旅行業應檢據核實,將餘款退還旅客;針對食宿與原訂行程不同,如果可歸責旅行業,旅客得請求賠償差額2倍違約金。
其中被認為最保護旅客權益的是:除經旅客要求或同意,旅行業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且如接獲旅客於安排特定場所購物時,發生物品有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應協助處理,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