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根據國務院法制辦7日公佈的《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個人或組織將不得從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送審稿明確指出,以宗教活動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相關部門應當做好宗教活動場所與景區各方面利益關係的協調工作,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送審稿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送審稿明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宗教活動場所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送審稿特別強調,除了責令改正或停止活動,沒收非法財物並予以相應處罰外,非宗教團體、院校、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將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