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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暴力惡行 傷害法治尊嚴和公義

2016-09-27

去年「光復元朗」行動中,「以胸襲警」的女示威者及另外3名被告,襲警及阻差辦公罪成,原本分別被判入獄、入更新中心、勞教中心等刑罰,但高等法院昨日裁定有關人等刑期上訴得直,改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了事。本案被告蓄意挑戰法治,尤其是女被告「以胸襲警」,惡意抹黑警察,情節嚴重、用心險惡。高院法官用道德判斷代替法律判斷,令挑戰、妨礙警方執法的代價太輕,對社會傳達非常錯誤的信息。律政司理應提出刑期覆核,力求公正懲處衝擊法治的行為,維護本港法治尊嚴。

高等法院法官對被告改判較輕刑期,是因法官認為被告行為良好,與家人相處融洽等非涉及案情的核心因素。不過翻查屯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陳碧橋的判詞,吳麗英的襲擊雖然無令對方受傷,但其大叫「警察非禮」,誣衊警務人員,令輕微的襲擊變得嚴重,其本來的量刑考慮是以入獄4個月為起點,考慮到吳有良好品格、教育和職業,終判其入獄3個半月。言下之意,原審法官的判刑,已經將被告的家庭背景、個人品格等因素考慮在內,並為此而減輕刑期。如今高等法院法官卻因為同樣的家庭背景、個人品格等因素,將刑罰由入獄改為社會服務令,不禁令人質疑,為何同一個理由可以一減再減?更令人費解的是,女被告在眾目睽睽下誣衊警察非禮,企圖顛倒是非,挑動不明真相的市民對抗警察,用心惡毒,如此惡劣的違法行為,從輕發落理據何在?

違法「佔中」之後,街頭暴力猶如瘟疫,不斷散播,給法治、穩定帶來巨大傷害。但是較早前,羅冠聰、周永康、黃之鋒前年9月帶頭衝擊政府總部、掀起「佔中」序幕的案件,罪行嚴重,法官卻以他們「是真心表達政治訴求」和「年輕人行動純真」為由而輕判。連續多宗類似案件都沒有得到具阻嚇性的判決,「警員捉人、法官放人」不斷重演,長此下去,不僅令前線警員氣餒,更會影響執法的有效性,縱容違法暴力,情況堪虞。

法治精神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要維護這一核心價值,就必須嚴正執法、不枉不縱。當前少數人不惜以身試法,濫用暴力表達政治訴求,法官一再以「政治理想」為由輕判肇事者,用道德判斷代替法律判斷,有損司法專業和尊嚴,更向社會傳達錯誤的信息。

近日,有「佔中」搞手和「港獨」分子氣焰愈加囂張,叫嚷要到立法會及政府總部示威遊行,「紀念」「佔中」云云。這正是違法暴力行為沒有受到應有懲處的惡果。本港司法界必須正視問題的嚴重性,律政司亦應該就這些案件提出上訴,要求覆核刑期,務求讓違法者得到應有懲處,彰顯法治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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