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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秘書長依法履職 羅冠聰無理發難

2016-10-13
■陳維安未能監誓,3人未正式成為議員,反對派議員更衝上台前包圍陳「理論」。梁祖彝 攝■陳維安未能監誓,3人未正式成為議員,反對派議員更衝上台前包圍陳「理論」。梁祖彝 攝

「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及游蕙禎,和建築、 測量、 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的姚松炎,因在宣誓時「玩洁v,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未能監誓,3人未正式成為議員,不能參加投票選立法會主席。「香港眾志」羅冠聰在宣誓後質問陳維安,聲言陳維安越權,更稱只有立法會主席才有權裁定宣誓是否有效,又質疑他無權決定不容該3名議員參加其後的主席選舉,各反對派議員更衝上台前包圍陳維安「理論」。不過,陳維安當時並非裁定3人宣誓無效,而是因為3人改變誓詞內容,他無權為他們監誓,而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未根據規定宣誓者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絕非陳的「個人決定」。

陳維安前日已向議員「溫馨提示」,發出通函指根據香港基本法和相關法例,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讀出在《宣誓及聲明條例》內的誓言字句,如果有議員不按法律規定宣誓,他就無權為有關議員監誓,有關議員將不能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包括宣誓完成後舉行的立法會主席選舉。議員如果未能在首次會議宣誓,可在其他會議宣誓,並由立法會主席監督。

3名議員因在誓詞中自行「加料」,陳維安表示自己無權為對方監誓。「香港眾志」羅冠聰在宣誓後立即發難,質問陳維安根據什麼權力裁決該3人「宣誓失效」,更稱陳無權阻止議員在接下來的會議中投選主席。

陳維安表示宣誓儀式已經完畢,蚚鼓藀^座位,但羅冠聰繼續追問陳維安,各反對派立法會議員也隨即走到台前包圍陳維安。在擾攘一段時間後,公民黨議員楊岳橋表示會與陳對話,陳維安才能脫身。

非法宣誓者 禁止與會或投票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九條,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該項誓言如在緊接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通選舉後的立法會會期首次會議上,而又於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

特區政府前日發出的聲明指,立法會秘書在執行監誓人的職責時可行使必要權力,以確保宣誓依法有序地進行及完成。

《議事規則》第一條提到,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而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但拒絕或忽略作出某項誓言,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議員在會期首天未能完成宣誓也有先例,而當時亦非即時安排有關議員重新宣誓。2012年時,黃毓民在宣誓時以咳聲「咳走」「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等字眼,被立法會法律顧問確認為不符合法例的規定,即未完成宣誓儀式,不能正式履行其職責,最後黃毓民事後要求重新宣誓,以免喪失議席。■記者 陳庭佳、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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