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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和法律均顯示梁游無資格重誓

2016-10-21

不容辱國「播獨」的梁頌恆、游蕙禎重新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連日來備受社會關注。梁游二人侮辱國家民族,公然挑戰文明底線和香港法治,激起全城公憤,主流民意清晰無誤,認為二人已喪失議員資格,而且法理依據相當充分,不可能也不應該獲安排重新宣誓。立法會主席應尊重法治,順應民意,押後處理二人重新宣誓的問題,嚴守立法會大門,絕不能讓不符合法律要求、遭民意唾棄的人蒙混過關,進入立法會胡作非為。

梁游二人冒天下之大不韙,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公然發表辱國辱族言論,更毫無悔意、死不悔改,激發主流民意強烈聲討。連日來,不同背景立場的團體在報章刊登譴責二人的聲明鋪天蓋地;數以百計平時遠離政治的歷史學者及文化工作者也忍無可忍,發表聯署聲明,要求二人向全港市民和全球華人嚴肅道歉,放棄議員職位;各類電子傳媒的「烽煙」節目,譴責二人之聲眾口一辭,要求立法會解除二人職務。有市民發起網上聯署譴責梁游言行,要求其公開道歉、引咎辭職,獲得熱烈響應,行動一周,聯署人數已高達40萬。

立法會大會日前準備再為梁游等人安排宣誓前,30個民間團體近千人冒大雨到立法會請願,強烈譴責梁游辱國「播獨」,支持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支持建制派議員以「流會」等一切方式阻止二人重新宣誓。立法會內建制派議員積極響應民意,在捍衛國家民族尊嚴、守護法治的大是大非問題上立場一致、行動統一、勇於作為,製造正義「流會」,成功阻止梁游重新宣誓。這一切都清晰反映,梁游二人辱國辱族,逾越人類文明底線,與包括700萬港人在內的13億中國人為敵,無資格作為民意代表。

梁游二人篡改誓詞,違憲違法,從法律角度上看,已喪失候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安排二人重新宣誓,根本缺乏法理依據。基本法第104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更清楚指出,任何議員在被邀請作出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則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梁游二人的言行明顯抵觸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毫無疑問,已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同時,根據香港現行法律,候任議員挑戰誓言內容而導致宣誓未能完成,立法會主席並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義務為其安排「重新宣誓」。行政長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已就立法會主席安排梁游二人重新宣誓申請司法覆核,已獲法院接納。正如律政司司長所強調︰「(宣誓)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我們不可能容許不符合法律要求、沒有履行憲制責任的候任議員,出任立法會議員和行使他們的職務。」

安排梁游二人重新宣誓,違背主流民意,亦不符合基本法和法律的要求,給「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基礎埋下重大隱患。立法會主席既是民意代表,更擔負維護議會有效運作、捍衛基本法的重任,應該有足夠的政治智慧,聽取民意,依法辦事,履行守護議會、守護香港、守護「一國兩制」的憲制責任,防止立法會淪為辱國播「獨」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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