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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私同道罔顧是非 反對派示範劣質民主

2016-10-27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決定押後梁頌恆、游蕙禎的宣誓安排,並裁定二人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反對派惱羞成怒,昨日強行「護送」梁游二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並大鬧會議,導致流會。反對派為讓辱國播「獨」的搞事分子堂而皇之進入立法會,罔顧法治、漠視民意,只講私情不講法治,甚至不惜閹割法律,毫無顧忌地示範了何為劣質民主。

梁頌恆、游蕙禎在本月12日宣誓時辱國辱族,鼓吹「港獨」,明顯抵觸基本法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已經喪失議員資格,特區政府已就二人的重誓提出司法覆核,並要求法庭宣告二人現有的議席懸空;全港市民則強烈要求取消梁、游二人的議員資格,昨日有萬人在立法會門外集會,為反辱華、反「港獨」齊聲怒吼,要求取消梁、游二人議員資格的網絡聯署更超過百萬人。因此,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決定押後處理梁、游二人宣誓,待法庭判決有結果再作考慮,無論從法律還是民意角度看,都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反對派議員作為特區建制架構的一員,就任時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言猶在耳,卻對梁、游二人借宣誓肆無忌憚辱國播「獨」視若無睹。當梁君彥作出押後安排梁、游二人宣誓的裁決後,反對派議員不僅不理會禁止梁、游二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的禁令,以「人鏈」突破立法會保安的防線,為梁、游二人成功闖入會議廳,製造宣誓的機會;更搬出《宣誓及聲明條例》19條、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8條等條例,以示讓梁、游二人重新宣誓有「大條道理」,聲稱根本毋須立法會主席批准,並指責主席阻止宣誓「違反法治、破壞民主」,要背負剝奪議員行使憲制權利的罪名。

事實上,違反法治,破壞民主的,正正是反對派。根據基本法第72條,立法會主席有權決定立法會會議的議程;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條規定,議員如未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出,議事規則第19條列明主席可決定議程,而第18條也非「絕對」,主席可按第91條暫停執行個別議事規則。反對派怎麼只舉《宣誓及聲明條例》19條、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8條等允許宣誓的條例,卻對基本法第72條、議事規則第19條及其他賦予立法會主席權力決定議程的法例隻字不提?本港的法律,不能與基本法相抵觸,反對派不會不知道吧?反對派向來將尊重法治、尊重法庭高唱入雲,如今梁、游二人宣誓問題正在司法覆核程序中,反對派仍迫不及待要主席安排重誓,不是公然挑戰法治精神嗎?

反對派口口聲聲說尊重民意,尊重議會遊戲規則,但當主席要求秘書處驅逐梁游二人出會議廳時,反對派立即出手阻攔,干擾主席命令的執行,癱瘓議會,更惡形惡相威脅將發起聯署逼梁君彥下台。行動勝於言語。反對派的惡行暴露出他們根本口是心非,扭曲法治,漠視民意。只要能保「自己友」入立法會,增加反中亂港的籌碼,反對派還哪管國家民族大義,即使反對梁游重誓的民意滔天,他們也無動於衷。

反對派只講親疏,不問是非,為辱國播「獨」的梁游二人「保駕護航」,實在是愚不可及,是將自己置於廣大民意的對立面,與包括700萬港人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和海外華人為敵。如不改弦更張,後果必是被民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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