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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盡快釋法 絕不姑息「港獨」

2016-11-02

有關梁頌恆、游蕙禎是否可以再次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的司法覆核,明天將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梁、游二人在10月12日宣誓時辱華播「獨」,違憲違法,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等相關法律的證據確鑿,不容抵賴。這一案件牽涉到是否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是否遵守基本法等大是大非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快依法行使基本法的解釋權,對基本法第一條和第一百零四條進行解釋,從法律上闡明「港獨」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香港不允許有煽動「港獨」的行為;同時,指出不依法宣誓就立即喪失就任資格,讓法庭遵循有關解釋依法褫奪梁頌恆、游蕙禎的議員資格。這將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最大維護,也是絕不姑息「港獨」的強大民意的最好體現。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昨指出:個別立法會候任議員宣誓時的惡劣表現,嚴重觸碰「一國兩制」的底線,嚴重違反國家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沒有任何予以姑息縱容的理由。必須指出,人大主動釋法不光是針對游梁二人,還關係到今後立法會的宣誓者,可徹底消除「港獨」分子入立法會的可能性;人大完全有權在任何時候提出釋法,無需等高院判決;阻止「港獨」進入立會,是中央和特區的共同責任,唯如此才可以保證香港的長治久安。

事實上,梁游二人在10月12日立法會宣誓時篡改誓詞,甚至以粗言穢語來侮辱國家、民族和同胞,公然展示寫有「港獨」字句的物品,其後又毫無悔意,甚至在立法會內的辦公室繼續展示,違憲違法言行罪證確鑿,不容狡辯或抵賴。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更清楚指出,任何議員在被邀請作出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則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從法律上看,梁游二人言行抵觸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已經喪失候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翻查所有的香港法例,並沒有任何一條可以允許他們再次宣誓。梁游的議員資格最終被依法褫奪,是必然的結局。

但是,一些反對派議員出於其政治私利,對梁游二人的違法行為百般縱容姑息,還「護送」他們違規進入立法會會議場所,要求主席違法安排重新宣誓。這些行為,一是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底線,二是嚴重挑戰基本法權威,三是公然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四是縱容違法行為誤導廣大青年,五是有違香港的主流民意。這些反對派議員的所作所為,根本上也是違背了他們自己在議員就職宣誓上尊重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誓言,自己也在做違法違憲之事。

回顧香港回歸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的權力,一是由特區政府提請釋法,二是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三是由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三種形態,都是維護基本法實施的必要法律行動。公民黨的某些立法會議員,一面聲稱基本法一百零四條已經寫得很清楚,不需要人大釋法;一面卻又公然為梁游的違法行為開脫。這種自相矛盾的說辭,除了說明他們公然以雙重標準玩弄法治,實在沒有更好的解釋。如何依法遏制「港獨」,尤其是不容「港獨」分子進入香港管治架構,是關係到香港社會未來發展的最根本問題。香港的主流民意都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上述問題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主動釋法,讓法庭在審理和判決時有更清晰明確的法律依據,就可以把梁游等「港獨」分子盡快剔除出立法會,扭轉議會的混亂局面,為香港社會去除「港獨」病灶,是保障香港社會在「一國兩制」軌道上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些反對派人士聲稱,如果人大釋法就是不尊重香港法院,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這種說法是極為荒謬的。首先,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這是法定的權力,對於人大釋法的反對及質疑,本身就是不尊重基本法和破壞法治。香港終審法院在1999年就作出公開聲明,表示人大常委會有權主動行使釋法權力,有關解釋是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特區法院有責任依循。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解釋權,一方面體現出其法律最高解釋機構的權威性;另方面,從歷次釋法的情況看,也沒有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

「法立,有犯而必施」。梁頌恆、游蕙禎的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懲處並褫奪其議員資格,這是他們違憲違法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解釋權,將充分體現出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絕不姑息「港獨」的強大意志,讓基本法得到更好貫徹落實,讓香港的「一國兩制」持續獲得更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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