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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提供具約束力指引 振港司法效能保障國家安全

2016-11-06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人大釋法是本港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釋法為本港司法機構依法處理宣誓效忠問題提供明確方向和具約束力的指引,消除本港法治的不明朗因素和灰色地帶。香港回歸後的實踐證明,釋法積極回應了本港政治社會生活的需求,解決了本港自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的難題。正在審議的今次釋法,相信有利於本港依法遏止「港獨」,有理有據盡快平息因宣誓風波而起的亂局,不僅不會衝擊本港法治,反而是強化法治,為本港司法機構今後處理同類事件明規範、立規矩,提升司法效能,對保障國家安全、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發揮關鍵性作用。

本港有人公然利用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侮辱國家民族,明目張膽鼓吹「港獨」,分裂國家,影響極其惡劣。宣誓風波引發的爭拗愈演愈烈,一些反對派政客對應否依法處置、如何處置「港獨」分子,以及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條例的解讀、運用,存在極其嚴重的偏差甚至誤導;而激進派和反對派持續衝擊立法會會議,令特區施政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形勢。在這樣的情況下,人大主動釋法,更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然而,有一些意見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本港法院就宣誓司法覆核作出裁決前釋法,是不尊重法庭、破壞法治。這樣的說法,明顯無視了人大釋法的正當性和權威性。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均列明人大常委會有釋法權,毋須香港法院提請,也可自行解釋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解釋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所作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的所有法律都不得與之相牴觸,本港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循。此次人大常委會在法院判決前主動釋法,就是為了讓法院有所依循,防止法院裁決違反基本法而被人大推翻,避免對本港司法造成更大衝擊。從這個角度看,人大提前釋法,正是尊重香港司法獨立、顧及港人感受的體現。

宣誓風波涉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游蕙禎及梁頌恆等人,利用有關條文目前未有說明何為真誠效忠、不依法宣誓的後果,企圖鑽法律空子鼓吹煽動「港獨」,堂而皇之混入立法會。消息指,人大釋法將界定「依法宣誓」的具體含義、不依法宣誓的具體表現、不依法宣誓的後果,以及確立監誓人的權力,更清晰規定依法宣誓要求,減少日後爭拗。公職人員就任宣誓不止包括立法會議員,特首、各級官員、法官亦要經過同樣程序,人大釋法為本港司法機構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以便日後處理相關案件符合法治原則,保證香港基本法和有關法律得到正確實施,進一步加強本港司法體系的尊嚴和公正。

中央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香港回歸至今近20年,人大釋法總共只有4次,顯示中央審慎用權。更重要的是,人大每次釋法都有效釐清了法律爭議,為法院判決提供明確依據,不僅沒有破壞本港的司法獨立,反而起到釋疑止爭、凝聚共識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解決了香港面臨的難題和挑戰。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1999年人大常委會有關居港權的釋法。

1999年1月,終審法院對吳嘉玲案作出判決,令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權,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有否單程證,亦不論是否生於中國。終審法院的判決並無考慮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立法原意,按照當時特區政府推算,在判決生效後10年內會有167萬人可從內地移居到香港,預料對香港帶來沉重的人口壓力。香港社會因此備受困擾,卻又束手無策。最終,人大在1999年6月就吳嘉玲案的居港身份作出清楚解釋,還指明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立法原意,化解了香港的法律和政治爭議,更平息了一次人口危機。1999年12月,終審法院在另一宗涉及居港權的「劉港榕案」的判決中,終院5名法官一致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載於基本法,屬於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

香港的司法實踐已經證明,所謂人大釋法損害基本法賦予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衝擊司法獨立之說,根本是無稽之談。人大釋法不僅沒有損害香港法治,相反,是幫助香港解決自己難以有效解決的問題,為香港撥亂反正,恢復正常的法律和社會秩序。

今次人大釋法,較之以往還有更重大的意義。因為此次宣誓風波關乎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民族尊嚴,絕對不是什麼政治小鬧劇,而是影響到「一國」大局的大是大非問題。如果不依法懲治、遏止「港獨」,勢必造成極之惡劣的示範效應,威脅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發展利益。中央別無選擇,必須通過人大釋法,顯示在「一國兩制」的根本問題上,在捍衛國家主權的問題上,沒有任何妥協退讓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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