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社評 > 正文

人大釋法保愛國者治港遏「獨」 反對派製造輿論陷阱撐「獨」

2016-11-08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為解決宣誓風波提供清晰法律依據。是次人大釋法清楚說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含意和違反該條文的後果,明確了香港公職人員宣誓的法律定義和要求。更重要的是,指明了以後所有參選公職和當選後就職宣誓的人都要符合政治效忠的要求,其核心就是要堅持「愛國者治港」,堅決反對及遏制「港獨」,為防止「港獨」分子進入香港建制架構提供必要而有效的法律依據。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具有凌駕性,不容置疑;此次釋法旨在堵塞本港相關法律存在的漏洞,並不存在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問題,反而是對香港法治的有效維護和加強。反對派妖魔化人大釋法,製造輿論陷阱,根本是混淆是非,和「港獨」分子站到了同一陣線。面對「港獨」和「自決」等言行日益猖獗的現實情況,基本法23條立法是時候提上議事日程, 以便有更完整嚴謹的法律,保障國家安全,捍衛「一國兩制」。

本港有人在立法會議員就任宣誓儀式上明目張膽侮辱國家民族、鼓吹「港獨」,掀起軒然大波,更令立法會運作大受影響,令香港政爭撕裂情況加劇,令「一國兩制」大業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為此,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進行釋法,就有關香港公職人員依法宣誓的具體含義、未有依法宣誓的具體法律後果、以及監誓人的權力及責任等條文作出清楚解釋,明規範、立規矩,為香港法院今後處理有關宣誓的案件確立法律指引和約束。

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維護國家的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以及民族的尊嚴和利益,是全體香港市民的責任和切身利益所在。作為香港公職人員,更有責任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貫徹執行「一國兩制」下的憲制安排和規定。因此,香港法律不可能也不應該讓一個反對自己國家的人去出任立法會議員或其他公職,所有主張分裂國家、鼓吹獨立、鼓吹自決的人,都必須排除在香港的建制架構之外。唯有這樣做,才不違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初衷。

此次釋法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中「必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這兩項宣誓內容,與參選要求掛u,闡明了對治港者的核心要求。「一國兩制」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在1984年指出,「港人治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愛國者,即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主權,不損害香港繁榮穩定。基本法起草時,已經將這項要求和宣誓制度結合,才形成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以擁護和效忠既是宣誓內容,也是參選者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本地法例包括《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及《立法會條例》都有相應規定。歷屆立法會議員就職時也遵循了宣誓的法律規定。

但是,本屆立法會出現宣揚「港獨」的人參選和當選,並製造了辱國播「獨」的宣誓風波,因此人大有必要釋法,明確指出所有公職人員參選和宣誓都要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要求,釋法不只是針對梁游二人進入立法會、宣揚「港獨」、擾亂立法會秩序,更是指明以後所有公職人員參選和宣誓,都要符合同樣的政治要求,其核心就是要堅持「愛國者治港」。

人大釋法為解決宣誓風波提出了法律依據,關閉了「港獨」分子登堂入室之門。但反對派誣衊釋法犧牲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這個論調完全罔顧事實和法理,是本港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士」捏造法理,歪曲基本法,製造輿論陷阱,妖魔化人大釋法,硬要將人大釋法與香港司法獨立對立起來。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對香港基本法條文進行解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清楚列明,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根據基本法,人大授權特區法院解釋法律的權力,但是人大可以主動釋法,並不需要香港終審法院提請才能釋法。「被授權者不可質疑授權者」,這既是正常的邏輯關係,更是現實的憲制關係。

香港回歸近20年,人大至今只有5次行使釋法權,說明人大行使權力十分慎重,非到有必要時不會輕易釋法。此次釋法,更是因為宣誓風波牽涉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和主權的大是大非問題,中央必須通過主動及時釋法,傳遞打擊「港獨」絕不含糊、絕不手軟的信息,是完善香港法律,保障基本法全面準確落實,避免再有類似進入建制架構鼓吹「港獨」的情況出現。

「港獨」違憲違法,鼓吹「港獨」者沒有資格參選和擔任立法會議員,更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如今「港獨」付諸行動呈現愈演愈烈之勢,反映本港遏止「港獨」、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存在空白和缺陷,現有法律不足以制止違反基本法和侵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制裁分裂國家行為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遲遲未能啟動,此次宣誓風波和人大釋法,已經凸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迫切性,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應認真考慮,不能一拖再拖。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