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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抹外窗 出手禁「出身」

2016-11-15
■陳嘉信(中)表示,如僱主違反條款令外傭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可能要求僱主負責部分賠償金。 鄺慧敏  攝■陳嘉信(中)表示,如僱主違反條款令外傭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可能要求僱主負責部分賠償金。 鄺慧敏 攝

明年起增條款 違例出事僱主隨時要賠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鄺慧敏)外傭抹窗爭議終有定案。勞工處昨日公佈,由明年1月1日起,僱傭合約將加入抹外窗的條款,除非窗戶位於地面、處於露台或走廊,否則外傭抹外窗時窗戶必須裝上窗花,而外傭抹外窗時亦只可伸出手臂,不可伸出身體其他部分,以確保外傭職業安全。勞工處表示,如僱主違反條款令外傭發生意外,雖然不需負上刑事責任,但保險公司賠償時可能要求僱主負責部分賠償金。

勞工處處長陳嘉信表示,除非窗戶位於地面、鄰近可合理地供傭工安全工作的露台或走廊,否則外傭抹外窗時,窗戶須已安裝窗花,而窗花須鎖上或被固定,以防止窗花被開啟;而傭工除了手臂外,身體其他部分不得伸出窗外。

他又指,所有於明年1月1日或之後簽訂的合約,都須使用已加入新條款的僱傭合約;至於在今年12月31日或之前簽訂的合約,在僱主及外傭的同意下,可自願於明年1月27日或之前送抵入境事務處處理。

他表示,現時本港有30多萬名外傭,預計兩年後所有外傭均受新條款規範。

違條款可要求勞處仲裁

陳嘉信續說,如僱主違反條款令外傭發生意外,雖然不需負上刑事責任,但保險公司賠償時或要求僱主負責部分賠償。

他又說,若僱主在沒有遵守該兩項條款下而要求外傭抹外窗,外傭有權拒絕,並可以不合理對待為由要求勞工處作出仲裁,如被勞資審裁處裁定要終止合約,僱主便要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及長期服務金。

至於處方早前與有關團體會面時,曾提及外傭需在成人陪同下抹外窗,但現時並沒有此規定。陳嘉信沒有正面回應為何沒有加入該條款,僅稱勞工處在過去數星期諮詢各外傭來源地的駐港總領事、外傭僱主團體、外傭工會以及職業介紹所協會,相信上述兩項條款能保障外傭安全。

他又說,勞工處及職業安全健康局會加強宣傳教育,以提升僱主及外傭對日常家居及職業安全的意識。

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認為,新條款能平衡到各方需要,會繼續觀察新條款實施後的情況,但她促請勞工處及各國領事館加強外傭來港前的培訓,又建議處方為外傭提供免費在職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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